证据调查的区域合作
2026年07月15日
第十二章 证据调查的区域合作
证据调查的合作,也是证据调查的一种方法,属于异地取证范畴。证据调查合作国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国际存在更多的主权、政治制度及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加强司法合作朋友圈,提高司法取证效率。本章我们将具体介绍国内合作方式及国际合作途径。
【案例导入】
2015年3月底,被告人犹某某和王某波、王某锟、熊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在深圳商定去香港绑架勒索财物。4月4日,六人翻越隔离网偷渡。4月25日凌晨,各被告人带上头套来到清水湾某别墅,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罗某捆绑,劫取多件手表、首饰,后将罗某背回飞鹅山,藏匿在一山洞内;4月25日上午,打电话给罗某父亲罗某驹索要赎金港币5800万元。罗某驹随即向香港警方报案,香港警方随即展开调查,最终抓获王某锟等人。(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人王某锟的辩护人提出,香港警方查获的多项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还需要进行核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侦查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并以绑架罪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1.境外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内地司法机关审判时使用?
2.对于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应该遵循何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