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查合作的适用原则[1]
2026年07月15日
二、国际调查合作的适用原则
[1]
(一)国家主权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国家主权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完整、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一切涉外活动都必须遵守,国际调查合作也不例外。这种调查合作活动本质上仍是一国行使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体现,虽然不同国家出于特殊目的在证据调查时给予便利、合作行使部分调查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可以无视他国的司法主权以及强迫对方按本国的意志办事。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实施国际调查合作必须得到当事国的同意,不得有损当事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违反当事国的法律,不得破坏当事国对司法事务的管辖权,等等。
(二)自愿互惠原则
自愿互惠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延伸。国际调查合作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当事国的利益,任何一国都不会无缘无故地承担某种义务为他国效劳,因而调查合作应是自愿互惠的。这也是现代国家之间平等互利的基本要求。贯彻这一原则要求,一国给予另一国证据调查方面的合作,应得到受惠国的回报,其回报可以是道义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如受惠国负担办案费用),更多情况下主要是道义上的,如受惠国承诺同样条件下给予对等的待遇。仅有单方面的协助和配合的国际调查合作不是正常的,而会成为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这样的“合作”关系必定无法长久稳定地发展下去,是不利于世界范围内证据调查合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