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特征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