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许可、备案与审批具有不同的含义。“许可”是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相关准入条件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许可”是事前管理行为。“备案”是行政备案的简称,是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接受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报送与金融监督管理有关的登记注册材料和业务活动等信息情况,并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的行为。“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与“许可”是事前管理不同,“备案”是一种事后管理。尽管“审批”与“许可”都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禁止行为的开禁,不作区分时也可以相互替代的,但仍有细微的不同,“许可”一般用于行政部门对外关系,而“审批”用于行政部门对内关系,对于金融组织准入等进行审批采用许可更准确,更符合法律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在实际工作中,对备案存在不同理解,但在不是事先监督已达成共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备案是一种行政监督的手段或方式,只是事后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不像事前监督的许可,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当事人不可作为,作为属于违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备案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备份登记,备份在案,以便审查。备案并不意味着审查,并不必然导致审查程序的启动。第三种观点认为,备案机关是否需要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查,应结合具体的规定进行判断,不宜一概而论。如果条文中明确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查,这就无可争议了,备案机关就负有审查的义务,不审查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不同理解带来不同做法。但对备案后备案机关是否有审查的义务或者说备案机关对备案的事项不进行审查是否负有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事后监督如果是备案机关认为需要审查,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如果有人对备案的内容提出异议或申请,备案机关就应当启动审查程序。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有问题,再采取行政措施,如责令当事人停止已实施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