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本条设一款两项,分别规定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请求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查询的权力。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询和冻结措施。

关于查询。查询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中,查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为了防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转移财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调查行为人的银行账户等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二是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了解监管对象的有关资金情况。但是,根据现行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查询的权力,而查询、冻结账户在地方金融监管中又有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故条例尝试通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的途径予以解决。

为此,本条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求有关职能部门查询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必要时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账户信息涉及到开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对查询权应当严格约束,必须限于履行职责的必要,不得随意实施。

关于冻结。冻结资金是指有权冻结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银行账户所有人支取其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在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时,涉嫌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导致无法取得证据以有效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也使判决无法执行,因此冻结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账户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手段在经济犯罪中是经常用到的。但冻结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仅明确以下6个部门有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此项权力,故本条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求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冻结措施。采取冻结措施时应当明确冻结条件为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冻结对象为涉案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方的资金账户和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