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是对加强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可以采取措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派出机构建立健全联席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管理,从市场准入的源头防控金融风险。
二是通信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注销备案。(https://www.daowen.com)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核实广告主广告内容的权利和不得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涉嫌违法违规金融业务广告的义务。这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的基本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履行这项法定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虚假宣传、广告宣传等要对违法违规金融业务广告作出立案后再处罚。但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线下的场所内的讲座等,应当及时制止。对于责令停止发布后,查处中认为不属于非法广告的,应当及时解除并告知。同时注意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如2018年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2020年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发了《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等。
四是网信部门对包含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内容的互联网信息,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传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信息等措施。为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内容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于网站,网信系统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涉及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违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