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投入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
农村改革以来,支农投入政策不断调整。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1987年,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中央和地方各留50%,作为各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1988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将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农业发展基金,规定从耕地占用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乡镇企业税收、农林水特产税等财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动粮食生产。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支农投入由1980年的150亿元增加到1989年的265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9.2%,年均增长6.5%。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粮食产量迈上4亿吨台阶,但由于人口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主要农产品供给仍处于紧平衡状态。为巩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力度。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是政府的财政支农政策首次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同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在中央和省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1994年,国家实行财政分税制体制改革,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替代了原来的农业发展资金。同年,中央不再留存耕地占用税50%分成,全部纳入地方一般性公共预算。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支农投入由1990年的307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1085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9.4%,年均增长15.1%。(https://www.daowen.com)
进入21世纪以来,党中央明确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农业法,将关于农业投入增速的规定修改为“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修订后的农业法新增了有关财税支农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2004年,中央财政建立支农专项补贴制度,实行农民收入、良种、农机具购置三项补贴,2006年在三项补贴基础上增加农资综合直补,2015年将前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04年,国务院决定在粮食主产区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2000年以来,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农林水支出占总支出的8.4%[17]。
改革开放40年来,在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各个重要阶段,国家都适时出台了与之相适应的支农政策,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形成。政策、科技、投入是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发展的三大动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