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责任

农业农村贷款难、贷款贵是普遍问题。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县域内金融机构存贷比一般在50%左右,有的低至20%。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坚持将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

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服务包括信贷、保险、期货等不同类型的服务项目。加大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明确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定位,强化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乡村振兴中长期信贷支持。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完善村镇银行准入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并购重组,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对农村资本市场、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进行规范,形成定位清晰、协调配合、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服务格局。对于商业性银行,鼓励和引导其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县域信贷政策倾斜,优化贷款流程,对乡村振兴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明确立足县域、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定位和经营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贷服务。对于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产业振兴、生态振兴、粮食安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发性自营业务要符合政策导向并自担风险。对于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其资金应优先用于当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充分满足县域内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https://www.daowen.com)

对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责任缺乏量化考核指标,是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的目的是推动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乡村振兴的责任,要使考核评估具有更强约束力,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将其提升为法律规范,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贷款投放义务,这是金融机构应当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立法建立支农责任约束机制,需要在法律规范上规定可考核、可激励的量化指标,以此推动金融机构将吸存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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