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授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随着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已十分迫切。鉴于自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边界不清由来已久,十分复杂。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只对此作出衔接性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第六十九条)。
【注释】
[1]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于2015年启动,作者担任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本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的前期研究成果,成稿于2017年10月。
[2]几十年来,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各地实施法律及政策的差异较大。2018年修改土地承包法时,因认识分歧未对原有条款作出修改。(https://www.daowen.com)
[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规定,“承包方可以采取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比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加宽泛。
[4]系作者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作的说明。
[5]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二审稿)。本节系作者在两次审议时的发言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