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种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20世纪60年代的中央文件提出,“种子第一,不可侵犯”。毛泽东同志指出,把“培育和推广良种”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措施之一。邓小平同志强调,“农业靠科学种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物工程来解决”。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都对发展现代种业提出明确要求。中国用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生产占世界25%的粮食,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种业发展经历了自繁自用、统一供种和市场化发展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发展都是由当时的农业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及农村经济体制决定的,都有其特定环境下的合理性。

(一)自繁自用阶段(1949年至197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在初级社时期,与个体经营相适应,生产用种主要是农民自繁。农民响应政府号召,就地繁育优良品种,多余的由政府预约收购调配,“家家种田,户户留种,种粮不分,以粮代种”是当时的真实写照。高级社时期,良种繁育逐步转变为主要由农场承担。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了主要由村集体自繁、自选、自留、自用、国家辅之以必要调剂的“四自一辅”模式。“三年困难时期”,农业生产陷入低谷,粮食紧缺,农作物种子出现严重混杂退化。为此,全国建立以县良种场为骨干、公社良种场为桥梁、生产队种子田为基础的三级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名义是三级体系,但由于技术水平不高,管理力量薄弱,种子“一年纯、两年杂、三年退化”问题十分普遍。

这一阶段,种子没有商品属性,没有种子企业,也没有形成商品种子市场。

(二)统一供种阶段(1978年至2000年)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种业逐步发展形成了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的“四化一供”模式。各地在种子站基础上建立具有垄断地位的县种子公司,按照“不赔钱略有盈余”原则开展种子加工经营。这一阶段的种子有了商品属性。1995年,国家开始实施包括良种选育、生产繁殖、加工包装、推广销售、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种子工程”,提出种子产业化思路:第一步,行政推“三率”(标牌统供率、种子精选率和种子包衣率);第二步,竞争建中心(建立大中型农作物种子加工中心);第三步,联合建集团(培育较大规模的种业集团公司)。“种子工程”的实施,提升了良种化水平,到2000年,我国共育成并推广农作物新品种1210个,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换率达56%,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量达到80亿公斤。同时,种子管理体制开始改革,种子站与种子公司分设,管理职能归种子站,经营职能归种子公司。由于种子站与种子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职责、经费、人员没有做到完全分离。种子公司由于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负债经营的占70%以上。

这一阶段,种子经营管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种子市场仍是缺乏竞争的市场。但是,提出了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并为之探索,为而后深化改革作了必要准备。

(三)市场化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打破国有种子公司垄断经营,推动多元市场主体发育提供了法律保障,种业进入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有三个特点:一是种业生产经营由单一主体逐步向多元主体转变;二是种业发展由主要靠行政推动向政府推动加市场拉动转变;三是种子经营和管理体制全面实现政企、事企分开。在种子法的统领下,国务院及农业、林业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40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25个省、区、市制订了地方性种子法规,形成了以种子法为核心的多层次的种业法律法规体系,进入了依法治种时期。

1.育种创新能力逐步提高。

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大力推动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建设,长期保存各类农作物种质资源43.3万份,居世界第二位,收集野生植物种质资源5万余份,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2.3万多份,保护濒危物种59个;建成26种作物的100个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4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59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启动实施分子育种专项和36种作物产业技术体系创建,创制了1万多份具有应用价值的育种材料。(https://www.daowen.com)

林业建立自然保护区2126处、面积18.4亿亩,约占国土面积的12.8%;建立森林公园2583处、面积2.52亿亩,对285万株珍稀古树名木挂牌保护;建立13个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专项保存库和22个综合保存库,保存树种2000多种,保存林木种质资源5万余份。

培育推广了一批高产、优质、多抗、高效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001年以来,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21 926个,其中国家级审定2393个,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6%;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5987个,主要造林树木良种使用率达到60%以上。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年均增长40%,年申请量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中排名前4位。种植业已公布了9批、93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授予新品种权7443个,有效品种权5209件;林业已公布5批、198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授予新品种权913个(2015年)。育种科研队伍发展壮大。全国有450多家科研院所,5万多名科技人员从事育种工作,其中与育种有关的两院院士29位。

2.种子企业实力逐步增强。

种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成长。截至2014年底,全国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5064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70多家,种业前50强企业的经营额由2001年的30亿元提高到240亿元,市场占有率由10%提高到33%。国内种子市场销售额为780多亿元,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种子市场。企业的育种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研发投入不断加大,2014年企业选育国审玉米、水稻品种分别占62%和48%。经营林木种苗企业近8万家,种苗年产值2000多亿元。

2015年,我国农作物良种的商品供种率达到60%,能够满足农业生产240多亿斤常年用种量的需求。其中,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商品供种率达到100%,全部实现了精选加工、统一包装和标牌销售。小麦已由过去的农民自留种发展到60%以上的商品供种率。

3.形成支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

各级财政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投入,扶持建设了一批农作物品种改良中心、繁育基地、质检中心和区域试验站。国家对种子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实施良种补贴政策,设立种业专项资金或基金等,支持政策初具雏形。社会资本进入种业加快,种业国际化迈出新步伐,国内大型种企在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设立了28家公司。

4.种业管理执法队伍逐步健全。

2014年,全国农业种子管理机构2919个,90%的涉农县区设有种子管理机构,政企、事企全面分开。31个省、区、市和四个森工集团建立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1904个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农、林两大系统共有管理、执法人员4.6万人。

5.国家种业南繁基地建设规划开始实施,种业科技创新有了坚实的基地服务和后勤保障。

可以说,在农林领域,种业是依法治理成效比较显著的产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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