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动物防疫法修订(2007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畜禽疫病日趋复杂,但管理水平未能同步推进。动物卫生管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监控报告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滞后,重大紧急疫情快速反应机制不健全,相关机构分段管理,政出多门;地方兽医管理机构设置混乱,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承担动物防疫基础工作的基层兽医机构被合并或撤销,防疫基础工作薄弱;WTO/SPS协定对动物卫生措施的有关规定,如国民待遇原则、承认病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原则等,在我国法律中还未体现,既影响动物卫生措施在畜产品贸易保护中的作用发挥,又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我国2003年抗击SARS、2004年成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后,需要将防治工作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https://www.daowen.com)
修改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