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协调与应急处理机制
2026年02月08日
第四章 联络协调与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建立口岸协商联络机制,加强在通关协调、联合打私、治安消防、反恐防暴等各个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内地口岸区安全、顺畅、高效运行和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共同编制应急预案,以协助内地处理内地口岸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紧急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水电供应事故、恐怖袭击、消防事故、严重暴力事件、危险化学品或爆炸品事件、传染病疫情、核生化事件、动植物疫病疫情、列车运行异常等。双方并同意为此建立联络员制度,进行沟通并定期安排联合演练。
为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的目的,经内地派驻机构请求并授权,香港特区有关人员可在内地口岸区协助进行相关活动,并享有如在香港特区法律及内地法律享有的保障和豁免。(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本合作安排确定的原则下,制定和签署关于西九龙站口岸运行管理的协作实施方案,规定双方在西九龙站口岸运行管理中的具体协作事宜。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在内地口岸区进行任何活动和处理相关事项时,根据本合作安排和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原则,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内地口岸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一方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或损失的,须承担责任,包括合理的赔偿,并通过协商作出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