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本着互相合作、互相支持、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本合作安排实施中产生的争议。
第十六条 本合作安排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如因西九龙站口岸运行条件和监管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需对本合作安排进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合作安排报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内地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区各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其中香港特区的法律程序包括进行本地立法)加以落实。
本合作安排于2017年11月18日在香港签署。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
内地代表:
马兴瑞(https://www.daowen.com)
(广东省省长)
香港特区代表:
林郑月娥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