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摘录)
2026年0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摘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八条 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
法官的工资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https://www.daowen.com)
第六十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法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法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