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摘录)

公务员辞退规定(摘录)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发布)

第十六条 被辞退公务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领取辞退费。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费由接收人事档案的相关服务机构按月发放。原所在机关应当在人事档案转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拨付。相关服务机构发放确有困难的,由原所在机关按月发放。

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基本工资。

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按照3个月发放;满2年的,按照4个月发放;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https://www.daowen.com)

(三)移居国(境)外;

(四)被判处刑罚;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死亡。

被辞退公务员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服务机构或者原所在机关。

由相关服务机构发放辞退费且有前款所列情形未发放的,应当将辞退费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九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