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 工作人员受 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9年11月23日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