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1991年7月5日 国办发〔19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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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都是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的。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