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离休、退休应先辞去委员职务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区、市)人大常委会 委员离休、退休应先辞去委员职务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1日 组通字〔198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河北省委组织部1月7日给我部来函,请示现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离休、退休是否需先辞去委员职务。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如要求离休、退休,应先由本人辞去委员职务,然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这个精神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顾委委员、政协委员的离休、退休也同样适用。以前的答复和这个意见不一致的,均按这次答复的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