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提高 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 干部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7年9月5日 组通字〔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解决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