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中小学
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1988年6月28日 教计字〔198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我们意见,一九八七年十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