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离休、退休人员不宜再派出国执行公务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9日)
财政部:(https://www.daowen.com)
财外局字〔1991〕第25号文收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提到的“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离休、退休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组织批准或决定的离休、退休人员。来函中所述的已经办了离休、退休手续,又由党组任命为经理、顾问等职务的人员,应视为已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宜再派出国执行公务。因年龄到限已经免了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担任职务,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一般也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个别人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