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法为实体法
实体法是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范围的法律为实体法,规定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方法及其程序的法律为程序法。实际上,权利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程序法也规定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规定实现它们的程序,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法也带有一定实体法的色彩。同时,作为实体法的民法本身也包含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例如关于法人设立程序的规定、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程序的规定等,由此可以说民法带有一定的程序性的色彩。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是相对的,而且两者无主次之分,只是分工不同,两者同样重要。民法与民事程序法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实体法上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须通过依程序法规定的程序请求救济;另一方面,“权利来源于救济”,通过程序法法定程序对民事主体受侵害的利益的救济,也可促进实体法上对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的确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