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7]也有学者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1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日本式,规定法人仅在其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日本民法典》第四十三条);另一种是瑞士式,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依本质为自然人所专有的,法人不能享有(《瑞士民法典》第53条)。法人的“做事资格”受到自然性质的限制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就自然性质的限制而言,是指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自然人固有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例如,以生理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体自由权、肖像权等,法人不得享有;然而非以此为前提的人格权,如名誉权、名称权,法人可以享有。自然人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法人不得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