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就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所为的行为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来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的。我国对于法人的本质采用法人实在说。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对于法人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必然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能超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条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https://www.daowen.com)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关于法人是否有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持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认说的学者认为,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二是持法人实在说的学者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法人的这一责任的范围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方面。

第二,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法人对其出资不实承担责任。公司的资本应遵守“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原则。资本确定,指公司应收足其章程所载数额的资本;资本维持,指公司成立后应保有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额;资本不变,指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少。这里的“出资不实”,既包括公司提交虚假的验资证明、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也包括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第三,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分部。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

第四,法人对筹建中法人的行为的责任。筹建中的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享有以筹建或设立法人所必要的事项为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筹建中法人行为的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