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关于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在传统民法中,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代表说。该学说认为,法人是社会组织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表者,是法人意志的形成者和执行者。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是代表关系,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活动为法人本身的活动。二是代理说。该学说认为法人是拟制人,其本身没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自然人进行代理。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理人,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法人对法人机关的活动承担责任是基于代理规则。(https://www.daowen.com)
通说认为,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是法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