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两种:一种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另一种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其责任由所属法人直接承担。
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它要经过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须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在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其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第二,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它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其二,它只能实现法人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经核准登记进行活动;其三,它的名称必须标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四,它所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五,它的管理人员不是由内部产生,而是由其所属法人指派。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又不同于法人的一般科、室、车间、班组等,后者不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有能够独立执行法人职能,即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才能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须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具有经营能力。此外,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同于法人所创立或者所持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例如母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虽由母公司控股,但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它与母公司的财产和责任是彼此独立的。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事立法否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地位,但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我国民法理论界也有两种主张,即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分支机构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分支机构的财产就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故无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肯定说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属非法人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具备团体性要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属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