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以下特征:

第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不是独立于普通合伙的另一种合伙类型,而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在特定情况下,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除此之外,都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

第二,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以及合伙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设立与名称(https://www.daowen.com)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设立程序与普通合伙的设立程序相同,但是其名称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例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四)执业风险基金

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债务的清偿保障比普通合伙相对较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