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二、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这是法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原因。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二)依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指定而发生

这是指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原因。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代管失踪人的财产。如果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上述人代管或者上述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有权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该财产代管人即为指定代理人,其在不损害失踪人利益的范围内享有指定代理权。(https://www.daowen.com)

(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

这是意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原因。本人的授权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基于该法律事实,代理人即可获得代理权。在实践中,本人的授权行为往往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相结合,但也存在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授权。

(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

这是表见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而无实际授权。因外表授权而产生代理权,使本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当事人有否认其他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推理。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平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承认外表授权是发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