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效力

六、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了法定期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实际上也即权利人丧失了何种权利的问题。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学说及立法例:

第一,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此种观点认为,时效期间经过直接导致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丧失。《日本民法典》采取这种观点。

第二,诉权消灭主义。此种观点认为,时效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诉权归于消灭。《法国民法典》采取此种观点。(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观点认为,时效期间经过后,实体权利、诉权均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取得了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履行行为有效。《德国民法典》采取这种观点。

第四,胜诉权消灭主义。胜诉权的概念源于二元诉权理论,该理论将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指起诉权,后者指胜诉权。胜诉权消灭主义认为时效期间经过后,实体权利、起诉的权利均不消灭,只消灭胜诉的权利,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我国民法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主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表明,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和主动援用,如果义务人没有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