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与家庭生育意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计划生育政策与家庭生育意愿

生育行为本质是一种家庭行为和社会行为。在具备避孕节育知识和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是否生育和生育多少、生男还是生女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因素。夫妻双方生育的行为同样是自身理性判断的结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经济方面的,比如增加家庭收入或者减轻家庭负担,也包括社会文化方面的,比如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只有在生育孩子的数量、性别达到自身期望值后才会放弃再生育。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之所以长期偏高(尤其在农村),就是对男孩效用价值高于女孩而认知和选择的结果。选择少生优生的夫妻,得到的是家庭负担轻、孩子教育质量高、时间和精力多等,放弃的是家庭劳动力减少、养老负担轻、多子女带来的快乐等;选择多生育的夫妻,得到的是人丁旺盛、家庭劳动力多、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放弃的是抚养负担轻、空闲时间少、家庭生活质量高等。转变人们的生育意愿的关键在于改变人们对生育行为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收益的评价,特别是要改变生育行为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收益预期。必须承认,我国在短时期内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历史性转变的主因,靠的是政策的强制性。(https://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伊始主要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致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人口高速增长。7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水平大幅度下降,至90年代,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已基本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中国成功地控制住了人口的迅猛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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