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经过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这一人口高增长率、人口高速增长的阶段,我国的人口迅速膨胀,但是,我国的人力资本水平并没有相应的提高,而且此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此时,我国政府才开始高度重视我国的人口问题。

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政府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指生育间隔三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能超过两个孩子(汤兆云,2008)。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次被纳入法制。同年的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新主张。从而,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我国进入了以“晚、稀、少”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阶段。(https://www.daowen.com)

此时,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比较符合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不同需要的育龄群众可以灵活选择生育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我国人口高增长率、人口迅速增长的态势,从而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了具体的规划,为以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灵活调整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