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址与征地
2026年03月28日
(三)选址与征地
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各工业部即派出人员在全国200多个城镇收集资料,踏勘地形,分析各项建厂条件,为“一五”计划的工业建设项目选择合适的建厂地点。1953年4月,国家计委主任李富春率领由各工业部和铁道、卫生、水利、电力、公安、文化、城建等部的领导、技术人员和苏联专家近百人组成的联合选厂组,到郑州、洛阳、西安、兰州等城市,分别与中共中央西北局和中共河南、陕西、甘肃省委的领导一起,实地踏勘。到1953年10月,在1954年第一季度应确定设计任务书的79个项目中,已有74个项目有了初步的厂址,其中29个项目并有1个至3个预备厂址。联合选厂组在各部门提出的厂址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经过反复的讨论,提出了在西安、兰州、洛阳等地设置35项重点工程方案。之后于1953年底至1954年初,国家计委先后组织华北、中南、西南联合选厂组,分别到大同、太原、包头、武汉、重庆、成都等城市进行选厂,与地方党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了包头、武汉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具体厂址,确定了在太原新建机械工业、化学工业的厂址,在成都市及其附近地区布置电子工业的厂址等。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以156项工程为中心的工业建设中,开始了国家工业建设大量征用城市和农村土地的历程。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通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于同年12月5日公布实行。与此同时,政务院还颁发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这些规定与措施保证了建设征地的实施与社会安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