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外工程与城市建设

(四)厂外工程与城市建设

苏联帮助我国设计与建设的141个项目的厂址,有一半以上(98个项目,因有些项目是分两期进行的工程,实际是91个企业)集中在北京、太原、西安、郑州、兰州、包头、武汉、成都、沈阳、吉林、哈尔滨、富拉尔基等15个重点城市中。由于这些企业的设计与建设和城市建设有密切的关系,必须统一考虑供电、供水、排水、运输、住宅区等以及其他公用事业的建设,因此,在确定企业的厂址时,必须考虑整个城市建设的规划,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的规划也必须考虑各个企业的具体要求,否则势必产生返工、浪费和建设上长期不合理的现象。因此,为了配合新厂的建设,必须加速各个重点城市的规划工作。同时,为了密切各方面的联系和配合,还以各重点城市的市委为主,组织有关各方来统一考虑和合理安排各新建企业的具体厂址,组织各新建企业之间、新建企业与原有企业之间以及各个企业与城市建设部门之间在勘察、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协作。

为了迎接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城市建设工作适应国家由恢复向建设的转变,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做好准备,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成立,主管全国建筑工程和城市建设工作,并专设了城市建设处。1952年9月,由副秘书长周荣鑫主持,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的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建,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以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按照“一五”时期的计划体制,在城市建设中,各企业单独使用的工程项目,有计划有投资;而各企业共同使用的项目,则无计划无投资。但是这些项目又不能缺少,因此,这些公共项目由谁来投资、由谁来建设,成为重点城市建设中的又一难题。为了保证156项重点工程和重点城市的建设,国家计委在1954年10月作出了《关于厂外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共同性工程投资,包括铁路专用线与站场、供电工程、供热工程、电话中继线、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职工住宅、生活福利设施、中小学校等工程的投资,作了明确规定:凡是工业企业专用的,由工业企业投资;地区性和全市性的,分别由铁路、燃料、邮电、城市、商业、教育等部门投资;对于上下水道、城市污水处理场、市区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在厂区内者由工业企业投资,厂区以外者由城市投资,但厂区外单纯属于一个部门专用者,由使用部门投资;对于新建工业城市住宅区,应将职工最低限度需要的商店、合作社、理发室等生活服务设施考虑在内,其建筑费用由该住宅区所属单位负责;大型百货公司由商业部门投资;职工小学由工业企业投资,中学由教育部门投资建设。生活服务设施由城市统一建设、统一组织协调的做法,比较妥善地解决了条块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