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

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

(1953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原则,并由于苏联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援助中国发展其国民经济的要求,兹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苏联政府将按照第一号附件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设与改建中国的黑色与有色冶金工业,煤炭、石油及化学工业,电站,机器制造工业,国防工业以及其他工业部门的九十一个企业。即:

两个钢铁联合厂,能力为年各产钢一百二十万至一百五十万吨;

八个有色冶金企业,年产锡三万吨,铝一万五千吨,钼精矿一万吨,钨精矿三万吨,钒钛精矿十三万吨;

八个矿井、一个煤炭联合厂,能力共为年产煤一千九百九十万吨,三个洗煤厂,能力共为年产四百五十万吨煤;

一个石油炼油厂,能力为年处理原油一百万吨;

三十二个机器制造厂,其中:五个重机器制造厂,能力共为年产冶金、矿山、石油设备七万五千吨及金属切削机床三万六千吨;两个汽车拖拉机制造厂,年产载重汽车六万辆及拖拉机一万五千辆;一个滚珠轴承厂,年产轴承一千万个;

十六个动力机器及电力机器制造厂,包括蒸气透平及透平发电机的生产,能力各为年产三十六万千瓦并能扩大到六十万千瓦,并包括水银整流器、避雷器、电器——无线电器材及其他电气技术产品的生产;

七个化学厂,其中:三个化学厂年产氮肥十八万吨及合成橡胶一万五千吨;

十个火力电站,能力共为四十一万三千千瓦;

两个生产磺胺、盘尼西林和链霉素的医药工业企业及一个食品工业企业。

本协定所规定的对中国政府的援助,将与以前已签订的各项中苏协定所规定的对建设与改建五十个企业所给予的援助一同进行。这五十个企业即:九个黑色与有色冶金企业,九个矿井,一个露天矿,十三个机器制造厂,一个汽车厂,四个化学厂,十一个电站,两个轻工业企业。

由于根据本协定及以前已签订的关于供应成套企业设备的各项协定,苏联对中国在建设与改建方面给予援助的上述一百四十一所企业将在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九年期间内分别开工,中国政府将有可能在这一期间内建立新的生产能力,使主要工业产品的年产量达到下列规模:

冶金工业方面——钢五百二十万至五百八十万吨,铝三万吨,锡三万吨,铁合金四万四千五百吨,钼精矿与钨精矿四万吨,钒钛精矿十三万吨;

燃料动力工业方面——煤三千二百万吨,石油一百万吨(处理)及电力七十亿千瓦小时(一百五十万千瓦);

机器制造工业方面——冶金、矿山和石油设备七万五千吨,金属切削机床四万六千吨及滚珠轴承一千万个;

动力机器制造业方面——供给每年新建与扩大电站所需要的动力设备(蒸气透平、蒸气锅炉、透平发电机,以及其他设备)达六十万千瓦之内;

汽车拖拉机制造业方面——载重汽车九万辆及拖拉机一万五千辆;

化学工业方面——氮肥达二十八万吨,合成橡胶一万五千吨,合成颜料与半制品五万吨,电石六万吨及烧碱一万吨。

第二条 对第一号附件中所列企业的建设与改建,将以下述办法进行援助:苏联机关完成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在施工过程中给予技术援助,帮助培养这些企业所需的本国干部,并提交在上述各企业中组织生产产品所需的制造特许权及技术资料。

第三条 苏联机关将根据苏联现行的基于最新科学与技术成就的专业原则进行第一号附件中所列企业的设计。这些企业将与中国现有的企业配合工作,而中国政府则在现有企业中组织生产一部分配套用的和辅助性的半制品、成品和材料。此种半制品、成品和材料的清单及其技术规格,以及有关安排其生产的建议,将在批准第一号附件中所列企业的初步设计时由苏联机关提交中国机关。

苏联方面将协助中国方面建立中国的工业企业设计机关,并协助这些机关完成其所承担的在第一号附件内所列企业的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设计工作。为此目的,并为了协助中国方面培养本国的工业设计干部和向中国介绍先进技术经验,苏联方面将派遣二百名以内的苏联设计专家去中国。

第四条 苏联方面对第一号附件中所列企业供应设备的范围,为各技术设计中所规定的设备之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其余设备由中国工业制造。为此目的,苏联机关于必要时将派遣自己的专家去中国,以便对组织生产此种设备的问题提供建议,并对中国机关提交技术资料,其范围与期限由双方补充协议之。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由苏联在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九年内所供应的设备及由苏联机关在上述时期内所完成的各项设计工作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其总值约为三十亿至三十五亿卢布。

第六条 中国方面将对苏联机关提交设计第一号附件中所列企业的必需的基础资料。苏联专家将在选择厂址方面提供建议,并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方面给予技术援助。

第七条 第一号附件中所列企业的施工将由中国方面的人力与物力进行,而苏联方面除完成在第三条及第四条内所规定的各项设计工作及设备供应外,并在这些企业的施工中对中国机关给予技术援助。其办法为:按双方协议的人数派遣苏联专家去中国,对施工进行设计人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提供建议并指导企业的安装、校正及开工。

第八条 苏联方面将无偿地向中国方面提交在第一号附件内所列企业中进行正规生产的产品制造特许权,并按双方协议的范围和期限提交组织生产此类产品所必需的制造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对此种技术资料只须偿付与其编制和提交有关的实际开支。

第九条 苏联方面将协助中国方面培养列入本协定内各企业所需的本国干部,为此目的,苏联方面将按双方协议的人数和期限接受中国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在苏联有关企业中按各项专业进行生产技术实习。但每年在苏联进行实习的中国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应在一千名以内。

第十条 苏联方面同意帮助中国方面研究为解决与第二号附件中所列各企业之设计有关的问题所必需的有色金属矿藏的现有资料,并在这些企业的设计方面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现有企业中组织化学炼焦和粉碎碾磨设备、煤矿用电机车、电炉以及冶炼吊车和其他吊车的生产方面给予援助,苏联方面同意按双方协议的范围对中国方面供给技术资料,并对有关上述设备与机器的生产问题提供适当的建议。

第十二条 除完成上述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以及给予中国的其他各种技术援助外,苏联政府同意由苏联机关进行下列工作:

一、派遣苏联专家去中国,对解决总体利用黄河、汉水的水利和水力资源问题,就现有资料给以鉴定,并帮助中国政府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

二、派遣四个苏联专家组去中国,帮助中国政府制定电气化、发展黑色冶金与有色冶金、机器制造工业、造船业的远景计划;

三、除以前已派出的地质专家外,增派五十名地质专家去中国,工作期限在二年以内,以帮助组织地质工作、进行地质勘探工作,并帮助进行中国地质人员的生产训练;

四、在选择连挂用的农业机器型号方面提供适当的建议,并供给在中国企业中组织生产此种机器所需的技术资料;

五、对由中国设计机关所完成的建设长江大桥的设计进行鉴定;

六、在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四年内以苏联的技术器材进行中国内蒙、东北、西南林区的森林航测,总面积为二千万公顷左右。

第一、二、三项内所规定的专家,将按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中苏协定的条件派往中国。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偿付根据本协定及以前已签订的各项有关通过货物周转供应成套企业设备之协定所规定供应的设备和给予的技术援助,将在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九年内按第三号附件中所载数量,对苏联供给下列货物:

钨精矿,锡,钼精矿,锑,橡胶,羊毛,黄麻,大米,猪肉,茶叶。

经双方协议后,对设备和技术援助的偿付部分地可用自由兑换的外汇实施之。

第十四条 中苏机关之间将签订各种合同,其中应规定:完成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派遣苏联专家去中国及苏联方面其他服务的范围、价格、期限和其他条件,以及本协定规定供给的中国货物的数量、价格及其他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造特许权、技术资料和技术情报,仅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生产各该种产品之用,不得转给其他国家以及外国的自然人与法人。为此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特别保证上述技术资料与技术情报的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李 富 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安·米高扬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协定第一号附件:

苏联帮助中国建设和改建的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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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苏联机关事先将本附件内各企业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清单通知中国机关。苏联机关在派遣为商讨选择厂址,编制企业设计任务书和搜集设计基础资料方面给予技术援助的专家组之前,将预先派遣一至两名专家去中国,确定上述工作的性质及范围。

2.中国方面将在批准本附件内所列各企业的设计任务书时同时批准各该企业的厂址。

3.苏联机关和中国机关所分担的技术设计和施工图之设计工作范围,将在中国机关批准初步设计时由双方确定之。

4.中国方面应自收到各项设计材料之日起在两个月到两个半月之内审核并批准本附件内所列各企业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

5.苏联所应供给的本附件内各企业的设备及电缆制品清单,将由中国机关及苏联机关按上述企业的技术设计中的规格于分担明细表中确定之。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协定第二号附件:

苏联帮助中国研究矿藏资料并帮助设计的有色冶金企业清单

云南东川有色金属联合厂。年生产能力:铜五○○○○吨,铅、锌各三○○○○吨,设有火电站、冶炼厂、采矿场、选矿场及本厂的其他辅助车间和部门。

甘肃白银厂有色金属联合厂。年生产能力:铜五○○○○吨,铅、锌各二○○○○吨,设有火电站、冶炼厂、采矿场、选矿场及本厂的其他辅助车间和部门。

湖南水口山铅锌厂(改建)。包括采矿场及选矿场。年生产能力:第一期,铅一○○○○吨,锌一○○○○吨;第二期,铅、锌各二○○○○吨。

西北铜铅加工厂。年生产能力:各种制品三○○○○吨。包括压延车间及工厂的其他附属车间和部门。

辽东清源镍矿及选矿场。年生产能力:铜镍精矿四○○○○吨。

吉林铜、镍、锌电解厂。年生产能力:铜二○○○○吨,锌一○○○○吨,镍三○○○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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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年所应供给的货物数量,将在签订每年的贸易协定时确定之。

2.上述数量内,包括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议定书中所载应由中国对苏联供给的钨精矿、锡和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