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的议定书

(1953年5月15日)

由于本日签订的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亦规定在建设和改建国防工业企业方面给予援助,双方政府议定如下:

一、苏联机关对于本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三十五个中国国防工业企业,将在其建设与改建过程中保证完成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并给予其他各种技术援助。对这些企业的各项设计工作、设备供应及提供其他技术援助将按照本日签订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实施之。

二、苏联方面并在原则上同意完成军舰制造厂的各项设计工作。该厂能力及其设计期限,将在苏联专家研究与其建设有关的各项问题后,由双方确定之。

三、苏联方面在完成鞍山钢铁联合厂之二八○○/一七○○公厘轧钢机车间的各项设计时,将考虑到该轧钢机生产T-34-85型坦克用甲板的可能,并供应为进行此项生产所必需的补充设备,其范围与期限由双方协议之。(https://www.daowen.com)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负责对根据本议定书由苏联方面所得到的特种设备、仪器及武器的制造特许权、技术资料、情报和样品不转给其他国家以及外国的自然人与法人。中国政府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根据本议定书由苏联方面所得到的制造特许权、技术资料与样品的保管、保密,并保证其按直接用途的使用。上述文件和样品只允许经过审查的人员使用。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李 富 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安·米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