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向苏联政府提出一些补充要求与修改意见向周恩来的请示报告
(1954年2月17日)
总理:
我们在研究委托苏联设计各厂的设计任务书的过程中,发现有若干项目的技术援助事项,必须向苏联政府提出一些补充要求与修正意见,这些要求与意见,曾与来华各设计组反复研究过,并已取得总顾问阿尔希波夫同志的同意,现将拟向苏联政府提出的备忘录送上,请审阅批示。
国家计划委员会
二月十七日
附件:
补充要求与修改意见
中国政府已经收到尤金大使于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三日转来的苏联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关于提前供应鞍山钢铁公司“一一五○”初轧设备和扩大富拉尔基重型机器制造厂能力的要求的答复。中国政府完全满意苏联政府此项答复,谨向苏联政府表示深切的感谢。
中国政府在研究苏联设计机关帮助设计与建设的各企业的设计任务书的过程中,认为对若干企业的技术援助事项必须加以适当补充和修改。因此,我们对于中苏两国政府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协定所规定的、苏联政府给予中国政府的各项技术援助事宜,提出下列问题,请求苏联政府予以考虑:
(甲)关于列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第一号附件中的企业:
(一)洛阳(原为西安)滚珠轴承制造厂:我们已与苏联设计专家组商定,该厂产品方案为年产19至460公厘直径的各种轴承1060万套。但该厂产品无论在品种和数量方面均尚不能满足我国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该厂不能生产飞机仪表用的各种精密轴承。因此,我们请求苏联政府帮助我国改建现有的哈尔滨滚珠轴承厂,使该厂能较快地扩大生产。改建该厂的初步设计可由中国设计机关进行,但精密轴承车间(年产量初步定为19公厘直径以下的各种轴承40万至50万套)工艺部分的技术设计和施工图,则须由苏联设计机关担任。同时,我们还请求苏联政府预先提交该车间建筑部分和其他部分的设计任务,供应该车间所需的各种专用设备(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希望提前通知我们,以便经贸易程序向苏联对外贸易部提出订货),派遣技术援助专家指导设备的安装、校正和使用,并且供给生产时需要的图纸和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二)汽车制造厂:原规定为年产嘎斯五一型载重汽车6万辆。为了满足军事上的需要,并适应中国内地道路不良的情况,我们提出改为年产嘎斯五一型载重汽车4万辆和嘎斯六三型载重汽车2万辆,总数6万辆不变。(https://www.daowen.com)
(三)哈尔滨电机制造厂透平发电机生产车间:原规定为年产透平发电机36万千瓦,要有扩充到年产60万千瓦的可能。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的需要,我们意见第二期建设规模除原协定规定者外,尚需增加同期进相机30万千伏安和大型电动机110台(约20万千瓦);并请求苏联设计机关按第二期规模一次设计完毕。
(四)抚顺煤炭联合厂(改建及扩充):原规定为年产煤1360万吨,于一九五五年第三季完成煤田开采的总体设计。抚顺煤矿是我国东北地区最主要的燃料基地之一,据苏联设计专家组的意见,为使该矿达到年产煤1360万吨的规模,则必须扩大现有的西露天矿,新开东露天矿,同时开采煤炭和油页岩,并应改建现有的第二炼油厂。扩大西露天矿的设计,可由我国设计机关进行,但须请苏联政府派设计专家指导,并供应部分必要设备。其他各项工作,我国设计机关均不能胜任,因此,我们请求苏联政府于完成抚顺煤田开采的总体设计之前,即开始进行下列个别项目的设计工作并供应其必要设备:
(1)开发东露天矿,同时开采煤炭和油页岩,年产煤300万至400万吨;
(2)改建并扩大抚顺现有的第二炼油厂(现有干馏设备3套,其年产原油能力共约为18万吨,正恢复中)至年产原油80万至100万吨(以油页岩为原料)。
(五)云南个旧锡联合厂(改建与扩充):该厂的苏联设计专家组已到达我国。锡是我国供应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重要物资,为满足逐年增长的需要,必须迅速进行该厂的改建工作,以增加锡的生产。因此,我们建议将该厂的设计工作改在中国进行,以便与勘察、施工取得密切配合,争取加速设计工作和建设工程的进度,其方式可由苏联设计机关派遣主要设计人员,由中国设计机关配备部分设计人员共同进行之(即采取苏联设计专家组在抚顺铝厂进行改建设计的方式)。
(六)哈尔滨(原厂址未定)蒸汽透平制造厂和哈尔滨锅炉厂:该两厂原只考虑配合发电之用,未将船用蒸汽透平和锅炉包括在内。现造船工业综合组已来中国,我国造船工业发展计划即将确定,因之船用蒸汽透平和锅炉的需要已十分迫切。为此,我们建议在上述两厂中各增建一个车间,专门生产船用蒸汽透平和锅炉。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转知各有关苏联设计专家组,在设计上述两厂时考虑我们这一要求。新增两个车间的生产规模当与现在我国的苏联设计专家组商量,具体品种当我国造船工业发展计划确定后再与苏联设计机关商定。
(七)兰州火电站:原定发电能力为10万千瓦(4台25000千瓦的发电设备),但根据在兰州工业区工作的各苏联设计专家组的计算,确定在兰州市西固区建设的炼油厂、氮肥厂和合成橡胶厂三厂按现定规模建成后,即将需电力96000千瓦,蒸汽每小时540吨。另外,为了供应兰州市安宁堡区硝化棉无烟药厂和兰州市七里河区采油机械制造厂的用电以及城市的照明用电,必须再建立一个5万千瓦(两台25000千瓦的发电设备)的火电站,其建设进度,须与硝化棉无烟药厂和采油机械制造厂的建设进度相配合。此项电站我们请求苏联政府帮助我国设计并供应设备,如蒙同意,即请指示现在中国工作的兰州电站苏联设计专家组,协助我国设计机关搜集设计基础资料并编制设计任务书。
(乙)关于列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议定书附件中的企业:
对苏联方面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九日备忘录中所提出问题,我们已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备忘录复文中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望苏联政府予以考虑。
(丙)关于中国新工业区厂外工程的设计问题:
确定在中国新工业区(兰州、西安、包头、大冶、武汉、洛阳、成都、株洲、石家庄)建设的企业的厂址已大体确定,其中属于苏联设计的企业的厂内工程,均将由苏联设计机关帮助中国设计,但各工业区的厂外工程(如铁道、公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的设计工作极为复杂,中国设计机关目前尚无力承担此项设计工作。因此,中国政府请求苏联政府指示苏联各有关设计机关承担制定上述各工业区包括解决全部厂外公用事业在内的总平面草图。按照该总平面草图,属于各厂之间协作和相互联系的厂外工程,请求苏联设计机关承担设计,属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厂外工程,则由中国设计机关在苏联设计专家指导之下自己承担设计。为使双方分担的设计工作能以衔接配合,双方设计机关必须互相提供必要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资料。
在我们执行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过程中,苏联政府已经、并且正在给予我们以巨大援助。以上我们提出的一些新的请求,希望苏联政府在可能的条件下予以满足。如苏联政府同意,请即发给现在我国帮助我们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各有关苏联设计专家组以相应的指示,以使他们的设计工作及时进行。若苏联政府认为上述项目或其中的某些项目现在开始设计或建设尚有困难,或尚需作某些改正时,则亦请苏联政府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