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郭维尔所提问题的研究意见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1954年4月17日)
主席并报中央:
苏联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郭维尔同志等于四月二日去包头、西安、兰州、武汉、上海、太原等地视察,于四月十日回到北京。四月十二日晚,富春同志与郭维尔同志晤谈,我方参加的并有贾拓夫同志和柴树藩同志。郭维尔同志根据在上述各地视察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下列三条意见。
一、关于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中苏协定,中国方面已经提出过两个备忘录和一个修正的设计工作完成期限表。经过他和各总交货人代表到各地看过之后,大体都可以肯定下来了。因此建议双方作成一个议定书草案,作为对中苏协定两个附件的修正。他把这草案带回莫斯科报告苏联政府,然后签字,以后按此议定书执行,再不变了。在此期间苏方已指定人负责起草此议定书,希中国同志参加,准备好后,四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将与我们商谈,把这个议定书草案定下来。
此外,关于关内各工业区的配置,他认为基本上是对的,但个别企业的厂址还不尽妥当。可以作适当调整,如西安东郊有七个国防工业工厂,似太集中,且排成一线,是否考虑将其中的铜壳厂和小弹体厂放在包头,在包头的中型坦克制造厂则放在西安(理由尚未详谈)。兰州已经有了四个大工厂(炼油厂、合成氨厂、合成橡胶厂和热电站),若再在安宁堡区放一无烟药厂,影响那里的果木园,中国同志也感到勉强,建议改在包头。太原城北机场的教练机修理厂,可能对现有的钢铁厂发展有妨碍,建议改在城南。这些意见也只是把包头、西安、兰州的某些个别厂址相互对调一下,并不影响总的部署。目前他还不能提最后的意见,请中国方面慎重考虑后再商定。
二、鉴于新工业区将来建筑工程规模浩大,必须在包头、兰州、西安、太原、洛阳、武汉等地区各成立一个全国性的建筑企业(工程公司),以担负这个地区全部工厂和城市的建筑工程。这样的建筑企业任务繁重、技术复杂,苏联的经验,从筹备到正式配备齐全,一般需一年半的时间,因此现在就应开始筹备,并配备强有力的高级干部领导,给予充分权力。建议我们向苏联政府提出请求,每一地区派遣五名至十名专家,其任务为:(一)协助制作施工组织设计;(二)协助建立建筑企业的机构;(三)计算和提出土建机械的需要量;(四)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建议和技术指导。中国方面可从每一公司选派二十名至三十名工地主任和工程队长到苏联的建筑工地去实习一至两个月。关于这一建议,郭维尔同志声明,这只是他个人意见,他并未受权谈此问题,但又觉得这是他的义务,来中国看了后,觉得需要扩大对中国的技术援助范围,他将草拟一个建议草稿,如中国方面同意,须以备忘录正式向苏联政府提出。
三、关于二百名设计专家问题,郭维尔同志已在随同他来中国的人员中指定两人就过去中国方面提出的名单进行研究。他希望中国方面也派人参加这一工作。
郭维尔同志结束在关内各地的视察后,已于四月十三日去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吉林、沈阳、鞍山、抚顺、大连等地视察,预计将在二十日回到北京,于二十四日回国。
对于郭维尔同志所提的意见,计委曾于四月十三日召集有关各部部长或副部长研究,认为:
一、郭维尔同志此次来中国的主要任务,是要贯彻执行五月十五日的中苏协定,帮助我国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并以最大的努力来保证完成“一四一项”的建设,因之,我方所提的问题,也只应限于与“一四一项”有关的问题的范围之内,凡超出此范围的问题,这次不应提出。其中如确有非请苏方帮助解决不可的问题,应在我国五年计划确定之后,再报请中央批准另行提出商谈。
二、关于在包头等地区成立全国性的建筑企业的建议,这是针对我方目前建设中最困难和薄弱的情况而提出的,是合理的、有利的,因此应予接受,现正由各部进一步研究我方如何安排与组织等问题。
三、关于厂址的问题,关系到全国国防工业的布局,问题甚为重大,将由计委和第二机械工业部作进一步研究,并征询总顾问的意见。鉴于这些企业的厂址都是经过总顾问、在华的各业顾问和有关的设计组专家反复研究并经我们同意确定的,因此除了确有重大缺点必须调整者外,以少变动为宜,以争取时间,及早进行建设。
四、关于研究和确定二百名设计专家名单的工作,将由计委设计局局长柴树藩同志参加,并应将新成立的专业设计机构的专家包括在内。
关于其他有关“一四一项”的各项问题和两个备忘录中已提出的问题,仍照原来决定,先由各部根据如何执行中苏协定和保证完成“一四一项”的精神进行商谈,并将商谈结果随时报告计委。其中有未能解决的和需计委统一提出的问题,将由富春同志出面,在与郭维尔同志商谈议定书草案时一并提出。
以上四点意见是否适当,请中央考虑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四月十三日会议的决议事项
根据三月二十七日会议的决议事项,各部已陆续将拟提出商谈的问题提交计委,并由计委设计工作计划局作了初步的综合研究。四月十三日计委再次召集有关各部负责国外设计工作的部长、司长和计委的有关局长对各部所提问题进行研究。会议由李、贾副主席主持并作出如下的决议:
鉴于郭维尔同志等此次来中国的任务和研究问题的精神是要贯彻执行中苏协定和尽最大的努力来保证完成“一四一项”的建设,因此我们所提的问题和要求也应以中苏协定、两个备忘录以及与“一四一项”有关的问题为范围,凡超出这一范围的都不应提出,为此决定:(https://www.daowen.com)
一、关于设计进度问题,应以二月二十七日经中央批准并已提交苏方的设计工作完成期限表为依据,争取施工图和设备交付期限仍按原协定执行。
二、关于厂址问题,除确有重大缺点必须调整者外,一般的尽可能不作多的变更。
三、关于厂外工程设计和城市规划问题,各部拟提请苏方担负设计的厂外工程项目已经提来,但尚不够成熟,故决定由柴树藩同志再与各有关方面研究:凡与保证完成“一四一项”有关的厂外工程,同时我们在技术上亦确有困难,必须委托苏方担负设计者可以提出商谈。
城市规划问题,应向苏联同志说明,目前各个城市的规划方案,均未经政府审查批准,我们的意见是:城市的规划应以建立与“一四一项”有关的新工业区为中心。城市的建设应该为工业建设服务,现有的各个城市规划方案是否合理,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审查,再向中央报告。
四、关于设计文件审批问题,一四一个项目的设计计划任务书经中央批准后,下一步就是批准初步设计及技术设计问题,过去的初步设计大部分在北京审批,由于设计文件的往返递送、翻译、解释、设计的专家有时不能按期到达,以及审批的层次过多、设计的内容又常修改等缺点,使过去的初步设计大多未能按时批准,拖延很久。因此拟将大部分初步设计和全部技术设计放在莫斯科审批,以保证按时进行设计和建设。但无论在北京或在莫斯科审批,一律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完成,不准拖延。
关于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拟建议中央:凡与计划任务书完全符合者,可授权计委或各部批准,报中央备案。如根据计划任务书有变动者则经计委审查后再报中央批准。
协定中规定我方应担负“一四一项”设计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了及早进行准备,拟要求苏方在提交设计文件之前,先将设计分工意见书提交中国方面,以便国内研究后于批准设计的同时确定之。
设备分交的确定,也必须在国内经过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准备,因此拟要求苏方将设备分交的确定与设计分件的批准分别处理,使设备分交的谈判不影响设计的及时审批。
五、关于煤矿工业设计项目的变更地点和修改设计进度问题由燃料工业部先与苏联煤矿工业部对外联络司司长商谈。
六、关于旧五十项的各项具体问题,仍按三月二十七日决议,由各部与各总交货人代表直接商谈。
七、关于各部提出的新增设计项目(6个电站共194000千瓦,1个炼油机械厂和1个机车制造厂等)及其他要求,经研究后决定,各部可以与总交货人代表提出商谈的:
(1)白银厂铜矿和西北铜铅加工厂我方无设计经验,须改为委托苏联设计。
(2)江西钨矿设计专家组表示:根据协定俄文本“江西钨矿”为单数名词不是多数,因此只担负其中一个矿山(西华山)的设计。如此,则不能达到原定规模,我方认为设计范围应包括西华山、岿美山、大吉山等矿山,保证其总的规模仍按3万吨不变。
(3)杨家杖子钼矿的设计规模和设计进度问题,需要与苏方进行具体商谈。
(4)在有色金属企业或国防工业企业中生产铝粉和镁粉各60吨以供兵工需要的问题,由重工业部和第二机械部分别以询问如何才能解决的方式提出。
(5)甲苯问题亦由重工业部、燃料部和第二机械部以询问如何才能解决的方式向总交货人提出。
(6)新增电站设计项目暂定为四项,共124000千瓦,因此四项电站与完成一四一项目有关。计:
兰州安宁堡 2台25000千瓦(已在三月一日备忘录中提出);
包头前口子 4台12000千瓦;
赣南 4台6000千瓦;
个旧 2台6000千瓦。
上述四项电站可由燃料部与总交货人代表谈到电力平衡时先行试谈,但正式提出时需经中央批准。
(7)要求增加供应抚顺电站两台锅炉以平衡其设备能力。
(8)哈尔滨滚珠轴承厂初步设计改请苏方制作(在三月一日备忘录中提出该项初步设计由我国自己制作,但洛阳滚珠厂的设计组长认为应委托苏联设计)。
(9)要求供应长春汽车厂生产初期所需的汽车配件(一九五五年1000辆份,一九五六年4000辆份)。
(10)要求供应电站及其他企业在运输中所必需的备件。
上述各项问题均由各部分头与各总交货人代表先行商谈,并将商谈结果报告计委,计委将于四月二十日左右再度召集会议,对各部商谈的结果,和其中未能解决的和必须计委统一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后再报中央,需经中央批准后才能正式向郭维尔同志提出。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