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苏联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的议定书
(1954年10月12日)
由于苏联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援助中国新建十二个企业和改建一个滚珠轴承工厂的请求,以及对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企业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和供应设备的范围和期限予以修正和补充的请求,双方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苏联政府将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设以下十二个工业企业:
白银厂有色金属联合工厂,年生产能力:铜三万吨;有色金属加工厂,年生产能力:三万吨制品;选煤厂,年生产能力:一百五十万吨;两个煤井,总生产能力:年产煤一百五十万吨;七个热电站,发电能力共为十六万六千瓩;并援助改建哈尔滨滚珠轴承工厂,年生产能力为一千万—一千二百万套滚珠轴承。
第二条 第一条规定之援助,将通过如下办法实现:苏联机关完成设计工作,供应设备和电缆制品,并根据第一号附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第一条所列企业的施工(设计人监督和提供建议)、安装、试车和开工生产方面给予技术援助。
第三条 此外,由于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中苏协定中的部分变动,苏联机关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供应第二号附件中所列企业的设备和电缆制品,并按照这一附件中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其施工给予技术援助。
第四条 苏联机关还将在恢复和配成一台锻压机方面,对中国机关给予技术援助,援助方法为完成设计工作,供给不足的零件和部件,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期限向中国派遣必要数量的专家,以帮助搜集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帮助安装、试车和开工生产。(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对本议定书第二条和第四条所列项目施工的援助,将由苏联方面根据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五日中苏协定的条件进行,而对所供应的设备和所给予的技术援助的偿付,则按现行中苏贸易协定进行。
第六条 中苏两国机关就本议定书规定的设备供应和技术援助签订合同,并根据本议定书对以前所签订的合同予以修改和补充。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