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2026年0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
技术合作协定
(1954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签订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联系,实现广泛的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将通过交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双方将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派遣专家,以进行技术援助和介绍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
双方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各种资料的副本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二条:为制定实现第一条内所规定合作事宜的措施及便于向双方政府提供适当建议,将成立中苏委员会,由双方政府各委派委员七人组成。
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轮流在北京和莫斯科举行。
第三条:双方政府均有权从双方委派参加第二条内所规定的委员会的委员中派遣委员一名赴北京或莫斯科,以便双方就本协定的各种问题保持经常和直接的联系。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倘双方于本协定期满之十二个月前无一方提出声明愿废止本协定时,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