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党组关于修改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签订的苏联援助我国建设项目两国协议的报告(节录)
(1957年8月14日)
恩来同志并报中央:
关于我们与苏方商谈苏联援助我国建设项目两国协议的修改问题和一九五八年设备分交项目问题的商谈已经结束。关于一九五八年设备分交项目问题的谈判结果已于六月八日报告国务院,现在我国设备分交代表团正在莫斯科与苏方进行具体谈判。在北京关于修改两国协议问题的商谈中,苏方完全同意我们五月二日给总理报告中所提出的“勤俭建国,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并基本上按照我方愿望同意撤销了一批项目,又同意缩小了建设规模和推迟了建设进度的一批项目。谈判结果双方已拟就议定书草案及四个附件。现将其主要内容报告于后:
截至一九五七年三月为止,我国与苏联签订了协议的建设项目共二百五十五项,其中工业部门的项目共二百四十四项(五月二日给总理报告中为二百四十一项,由于有两个煤矿附洗煤厂原只算作两项,为了与苏方算法取得一致现算作四项,并增列了一个高压输电线工程),非工业项目十一项(五月二日报告中为九项,这次增列了一九五七年三月换文的北京—天津铁路自动闭塞及丰台—沙城铁路调度集中两项);以上工业及非工业项目除去重复计算的十三个项目、早经双方同意撤销的十个项目及预计一九五七年底可建成的六十三个项目(合计八十六个项目)外留待第二个五年继续建设或需修改协议的共计一百六十九个项目(在五月二日给总理的报告中为一百五十九项,现将两次报告中所列项目的差别在本报告的附注中说明),这一百六十九个项目在议定书草案中作如下处理:
(一)按原协议的规模和进度建设不变的计二十八项。这些项目凡设计可以改由我国进行的将改由国内自行设计,凡设备能由我国自行制造的在分交时皆尽量留国内自行制造。
(二)撤销的(即解除苏方承担的设计和设备供应义务的)五十一项,在这五十一项中约有十项将由我国自行设计和制造设备(为着培养提高我国自己的设计和制造设备的能力,节省外汇和投资),在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苏方将根据我国的请求对这些项目的建设给予提供技术资料、派遣专家、进行设计的鉴定、进行研究工作等项技术援助。其余的四十一项由于各种原因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将不建设。停建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地质状况不明或地质状况发生了变化(如煤矿),或者是由于规模和投资过大,改为建一些小型的厂矿来代替或组织现有工厂来生产(如有机合成厂、塑料厂等),或者是根据平衡结果和我国经济状况暂不需要建设(如第二汽车厂、小型拖拉机厂等)。
(三)缩小规模和推迟建设进度(推迟半年至三年)的共有九十个项目,其中缩小规模的九项,推迟建设进度的五十二项,既缩小规模又推迟进度的二十九项。
一九五五年以前签订协议的项目(即一百五十六项)改变较少,共撤销了十七项;一九五五年以后协议的项目(即一九五六年四月签订的五十五项和一九五六年九月签订的十二项)改变的则较多,共撤销了三十二项(非工业部门撤销二项不在内)。分部门来看,第二机械部、第一机械部和煤炭部的项目改变较多,其他部门改变较少。
经过改变后,第一个五年中苏协议苏联援助我国的二百五十五个项目中,除了撤回自行建设的十个项目、根本取消不建设的四十一个项目及重复计算及早经双方同意撤销的二十三个项目外,尚保留一百八十一项(即第一个五年内建成的六十三项,第二个五年建设的一百一十八项,其中规模和进度都未改变的只有二十八项)。
[中略]
根据苏方初步计算,苏联援助我国的二百五十五个项目,全部设备共需外汇八十五亿卢布,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已付三十一亿卢布,留待第二个五年支付的五十四亿卢布,经过这次变动之后将减少二十六亿卢布,即全部外汇减为五十九亿卢布,第二个五年外汇减为二十八亿卢布,分年数字为一九五八年八亿卢布,一九五九年七点五亿卢布,一九六○年六点六亿卢布,一九六一年四点五亿卢布,一九六二年一点四亿卢布。
苏联项目全部投资原计算为二百八十亿元,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已用九十亿元,留到第二个和第三个五年的一百九十亿元,经过改变之后将减少八十亿元,即全部投资减为二百亿元,第二个和第三个五年投资约为一百一十亿元。
根据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的经验和计委研究第二个五年计划中的问题的初步结果来看,上述变动是必要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尚在草拟中,建设规模尚不能肯定,但是上述保留下来的项目,大部分是已在建设或已交了设备而不能改变的,小部分是从今天考虑必要建设的,也就是说,不管第二个五年建设规模如何,大体上这批保留下来的项目不会有很大改变;即使第二个五年计划编好发现投资和外汇不足必须缩减或推迟某些项目时,尚可在年度设备分交中修改议定书中所规定的设备供应范围和期限(议定书第四条已有此规定)。另一方面,虽然苏联项目撤销推迟甚多,但对于我国在三个五年计划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内完成国家工业化的目标,不致发生重大影响;将来编制第二个五年计划如发现必须增加某些项目时,仍可提请苏联帮助设计(因为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所提的项目尚未确定)或自行设计。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建议批准这个文件。
在这次修改协议中,有八十一项推迟了设备交付时间。推迟的原因或是由于我方交付基础资料和设计进度的拖延不得不推迟设备交付时间;或是由于设备交付的实际执行结果已经拖迟了,为了承认既成事实不得不修改协议;或是根据我国的需要和投资、外汇的可能,有意地推迟了若干项目的设备供应时间。此外,有若干项目我方是不愿推迟时间的,但是由于苏方设备制造和供应能力的限制,他们这次也提出改变协议推迟一些设备交付时间。关于这类项目在谈判中我们曾提出我方意见,希望不要推迟。据阿尔希波夫同志解释,苏方这次提出的设备交付时间是根据苏方制造的最大可能性,即使按照我方愿望将进度提前列入协议,也不能实现,建议我们不要再要求提前。根据过去历次关于提前设备交付时间问题的交涉结果和根据一九五八年、一九五九年外汇平衡状况来看,我们认为再争是不必要的,因此基本按照苏方所提出的进度列入了协议。
一九五八年的设备分交谈判已在进行,必须有一个协议的项目和根据,我们已与苏方口头商定:一九五八年设备分交和当前设计工作,暂按照这次双方议定的议定书草案进行。苏方表示如果我国不能于最近期间正式批准这个议定书时,则希望以我国政府名义给他们一个信件,提出修改中苏协议的请求,以便于双方根据议定书草案进行工作,兹代拟信稿一份,一并呈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