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处理过去双方所签订的苏联在技术上援助中国建设和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处理过去双方所签订的苏联在 技术上援助中国建设和扩建工业 企业及其他项目的各项协定和有关文件的议定书

(1961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1961年6月19日中苏两国“关于苏联在技术上援助中国建设和扩建66个工业企业和其他项目的协定”的第十条的规定,共同清理了过去双方所签订的苏联在技术上援助中国建设和扩建工业企业的各项协定和有关文件:根据1950年2月14日协定所签订的有关议定书和换文,1953年3月21日协定,1953年5月15日协定,1956年4月7日协定,1958年8月8日协定和1959年2月7日协定以及有关的议定书和换文,为了对过去双方已经签订的各项协定中尚未完成和尚未开始的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撤销,议定如下:(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条

上述各项协定和有关文件,经过双方清理核对,共包括304个项目和64个个别车间、研究所和装置。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304个项目经双方共同清理核对后,分为四类:

(一)已经完成的项目共为120个(见本议定书附件一),但其中洛阳矿山机械制造厂等7个项目(见本议定书附件一备注)还有已签订交货合同的少量设备尚未交完,双方协议继续交付,一俟这些设备交完后,即全部完成。

(二)已经基本完成的项目共为29个(见本议定书附件二),其中尚有26个项目已签交货合同和6个项目[56](见本议定书附件二备注)尚待签订合同的少数设备,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期限交付。

(三)解除双方继续履行义务的项目共为89个(见本议定书附件三)。这些项目分为两部分,其中29个项目(见附件三备注),苏方已交设备约为这些项目总额的30%;其余60个项目中,有少数项目(见附件三备注)苏方做了部分设计和交了少量设备。

由于上述项目义务的撤销,中苏有关机关讨论了实际发生的关于供上述项目用的苏联机关已完成的设计技术资料和已制成或已下料制造的设备的使用问题,并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确定了哪些资料和设备将由苏联机关使用,哪些资料和设备将由中国机关接受。关于中国方面接受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将由双方有关机关在最短期间签订合同。

(四)还有66个项目(见本议定书附件四),其中64个项目在两国政府与本议定书同时签订的新的协定中确定,另外两个项目(空气动力研究院和试飞研究院)的技术援助的范围和期限,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64个个别车间、研究所和装置,经双方清理核对后,分为二类:

(一)已经完成的有29个(见本议定书附件五);

(二)解除双方继续履行义务的35个(见本议定书附件六),其中4个研究所(见本议定书附件六备注)已交了部分设备,其余31个均未开始交付设备。

第四条

双方同意,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本议定书序文所列各项协定和有关的文件即告结束。

1961年6月19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顾 卓 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斯卡契科夫

附件一—附件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