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费能否在成本中列支?

1.房地产 企业支付的拆迁费能否在成本中列支?

: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熟地,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没有注明负有拆迁责任,现却需要负担部分拆迁支出,此部分负担的拆迁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负担的土地拆迁支出,是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拆迁补偿支出,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