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支付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2026年01月15日
2.集团成员
企业之间支付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为集团内成员公司,向集团内财务公司贷款,我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应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才算是所得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集团内财务公司贷款,财务公司属于贷款行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你方应以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