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T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要求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附件T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要求

T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的型式试验。

T2 引用标准

(1)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

(2)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T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T3.1 检测子系统

用于检测轿厢意外移动并向制停子系统发出动作信号的装置,主要包括检测轿厢意外移动的变换器或者传感器、对检测到的信号进行逻辑处理和运算的电路等。

T3.2 制停距离

在制停子系统制停过程中,轿厢从开始减速到完全停止所经过的距离。

T3.3 触发装置

在接收到检测子系统的动作信号后触发制停部件动作的装置,与制停部件共同构成制停子系统。

T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T4.1 主要参数变化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系统质量超出范围;

(2)额定载重量超出范围;

(3)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增大;

(4)响应时间增大;

(5)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改变;

(6)对应试验速度的允许移动距离增大;

(7)配用检测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增大;

(8)适用斜行电梯的倾斜角超出范围。

注T-1:钢丝绳制动器式和驱动主机制动器式制停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上,应当说明试验时的悬挂比。用于其他悬挂比时系统质量、电梯额定载重量可根据悬挂比直接进行换算。

T4.2 配置变化

T4.2.1 采用作用于轿厢或者对重上的制停部件(如安全钳)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电梯驱动方式改变;

(2)作用部位改变;

(3)动作触发方式改变;

(4)触发装置硬件组成改变;

(5)夹紧(制动)元件型式(平面、齿形、槽形楔块,滚柱及相互组合等)改变;

(6)夹紧(制动)元件材质、数量或者摩擦面尺寸改变;

(7)弹性元件型式(“U”型弹簧、“π”型弹簧、碟型弹簧、板簧、螺旋弹簧等)改变;

(8)适用导轨导向面加工方式改变;

(9)适用导轨导向面润滑状况(干燥、润滑等)改变;

(10)适用导轨材料牌号改变。

T4.2.2 采用作用于悬挂绳或者补偿绳系统上的制停部件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电梯驱动方式改变;

(2)作用部位改变;

(3)动作触发方式改变;

(4)触发装置硬件组成改变;

(5)复位方式改变;

(6)弹性元件型式改变;

(7)摩擦元件型式改变;

(8)摩擦元件材质(材料名称、牌号)改变。

T4.2.3 采用作用于曳引轮或者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的制停部件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电梯驱动方式改变;

(2)作用部位改变;

(3)动作触发方式改变;

(4)触发装置硬件组成改变(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时除外);

(5)结构型式改变;

(6)数量改变;

(7)摩擦元件材质(材料名称、牌号)改变;

(8)弹性元件型式改变。

T4.3 适用范围

不同型式制停部件的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T-1、T-2、T-3。此外,制停子系统产品参数范围和配置的其他通用内容见表T-4。

表T-1 作用于轿厢或者对重上的制停部件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图示

表T-2 作用于悬挂绳或者补偿绳系统上的制停部件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图示

表T-3 作用于曳引轮或者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的 制停部件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图示

表T-4 制停子系统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通用内容)

图示

注T-2:在型式试验证书中,根据制停部件的不同型式,表T-1、表T-2或者表T-3应当与表T-4合并使用。

注T-3:在型式试验证书中,应当给出用于最终检验在试验速度下触发制停部件的方法等信息。

T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节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T5.1 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技术资料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含数据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证明书等;(https://www.daowen.com)

(2)产品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构部件装配图;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T5.2 主要结构参数

(1)整体结构型式;

(2)制停部件,标明结构、构件尺寸和公差的装配详图,制动衬材质,制动轮/盘直径,制动臂杠杆长度和杠杠比,夹紧(制动)元件和弹性元件型式、规格、尺寸、数量,所作用部件的型式、数量、规格、材料及表面状态详细情况,所作用部件为导轨时适用导轨的型号、导向面宽度、硬度和表面润滑状况。

T5.3 适用范围及设计文件

(1)制停部件的作用部位;

(2)适用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范围;

(3)适用电梯的系统质量范围;

(4)适用电梯的悬挂比;

(5)适用电梯的轿厢自重范围;

(6)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及对应的平均加速度,以及对于如何确定最高速度的说明;

(7)制停子系统触发时对应的轿厢速度及达到该速度的平均加速度;

(8)检测子系统和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限值;

(9)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及对应试验速度下允许移动距离的相关计算;

(10)弹性元件负载曲线图(如需要调整);

(11)制停子系统中电气部分的工作原理、电气原理图,硬件组成及软件版本说明,最大响应时间;

(12)工作环境要求,包括设计极限温度、极限湿度和其他任何相关的信息;

(13)对于需要调整制动力以适用于不同额定载重量的装置,应当提供公式或者图表,以说明制动力或者力矩与给定调整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结果用移动距离表示;

(14)符合T6.1.3要求的制动器动作试验报告复印件;

(15)适用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范围;

(16)适用斜行电梯倾斜角度沿运行路径方向、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等三个方向上的减速度设计计算。

T6 样品检查与试验

T6.1 制停子系统

制停部件的作用部位应当符合GB 7588中9.11.4的规定。

T6.1.1 适用单一质量的制停子系统

T6.1.1.1 一般要求

按照申请的系统质量、额定载重量、轿厢自重、平衡系数等参数配置试验工况。每次试验,允许制停部件的摩擦件恢复到其正常温度,一套摩擦件至少可以进行5次试验。试验流程如下:

(1)确定轿厢减速前的最高速度。申请单位根据制停部件的制动能力,按照匀加速和匀减速的理想模型(见图1),计算在移动总距离不大于1.2m的情况下轿厢减速前的最高速度,并给出配用检测子系统的响应时间最大值;计算时选取检测装置与所安装层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加速过程的平均加速度不小于1.5m/s2与申请单位提供平均加速度的较大值;

图示

图1 匀加速和匀减速的理想模型

v——速度,单位为m/s;

t——时间,单位为ms;

a——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点;

b——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和任何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

c——触发装置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

(2)使轿厢位于平层位置,调整系统质量、轿厢质量、对重质量等相当于空载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情况下的设计值(即考虑最不利工况),进行5次上行制动试验;

(3)使轿厢位于平层位置,调整系统质量、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对重质量等相当于满载轿厢位于底层端站平层情况下的设计值(即考虑最不利工况),进行5次下行制动试验;

(4)试验时,应当达到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如果提供的预期最高速度值小于0.5m/s,满载轿厢下行制停试验时的速度应当至少达到0.5m/s;

(5)测量和记录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最高速度、制停距离;

(6)检查制停部件断裂、变形或者其他变化(如夹紧元件的裂纹、变形或者磨损,摩擦表面的状况);

(7)在进行制停试验时利用记录仪器记录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即轿厢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时间点与制停子系统得到制动信号的时间点之差;

(8)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复位操作以及复位后的状态;

(9)对适用不同倾斜角斜行电梯的钢丝绳制动器和曳引机制动器,在最大和最小倾斜角度情况下分别进行制动试验。

各次试验均应当符合GB 7588中9.11.5、9.11.6或者GB/T 35857中5.6.11.5、5.6.11.6的规定,制停部件在试验后应当没有任何影响功能的断裂和变形情况。对于相同工况的试验,每次试验测得的制停距离均应当在5次试验制动距离算术平均值的±20%以内。制停距离算术平均值与本条(1)中所述加速过程的移动距离之和应当不大于1.2m。

T6.1.1.2 作用于轿厢或者对重的制停子系统

根据申请单位给出的额定载重量、轿厢自重以及系统质量换算得到的质量作为试验质量,使用等效方法进行制动试验,并得出对应的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和制停距离。其他要求同T6.1.1.1。

T6.1.1.3 作用于曳引轮或者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的制停子系统

可以将被测驱动主机及制动器安装于配置有模拟系统惯量和质量差的试验台上,利用驱动装置驱动曳引轮轴旋转。当曳引轮线速度(或者转速)达到设定速度时,触发制停子系统动作,记录整个制停过程的速度(转速)和力矩(或者减速度)的时间曲线并计算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和制停距离。计算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和制停距离时应当考虑曳引条件产生滑移时的情况。其他要求同T6.1.1.1。

T6.1.2 适用不同质量的制停子系统

在最大质量工况与最小质量工况下各进行10次试验(空载轿厢上行和满载轿厢下行各5次,最大质量工况时对应平衡系数为0.5,最小质量工况时对应平衡系数为0.4),试验方法和要求同T6.1.1。

对于制停部件需根据不同质量工况进行调整的,试验机构应当选取调整图表或者公式的至少1个中间点在上行、下行方向上各进行2次试验,以验证公式或者图表的有效性。

T6.1.3 制动器动作试验

使用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的,应当依据附件X中X6.2.9的要求进行动作试验,或者提供证明其符合该要求的试验报告。

T6.1.4 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对应试验速度下允许移动距离的相关计算是否符合GB 7588中9.11.5或者GB/T 35857中5.6.11.5的要求进行确认。在型式试验证书中分别给出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0.8m(可以达到时)、1.0m(可以达到时)和1.2m的情况下,对应试验速度的允许移动距离限值。

在最大质量工况试验完毕后,保持空载试验工况不变,使轿厢上行移动,在轿厢达到申请单位提供的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时,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方式触发动作,测量和记录轿厢总的移动距离。试验进行3次,移动距离(或者对应的制停距离)应当均不超过申请单位提供且经过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的允许移动距离(或者对应的制停距离)。

对于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采用不同制停部件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还应当进行最大质量工况下的满载下行制停试验。

T6.2 铭牌

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

(3)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4)允许系统质量范围;

(5)允许额定载重量范围;

(6)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范围;

(7)产品编号;

(8)制造日期。

T7 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

见表T-5。

表T-5 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图示

表T-5(续)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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