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证
(一)不能保留的患牙
1.牙冠破坏严重,或因龋已形成残冠、残根状,无法再修复的乳牙。
2.近生理性替换时的露髓牙,乳牙牙根吸收1/3以上,不能进行根管治疗者。
3.根尖周炎的乳牙,根尖及根分叉区骨质破坏范围广,尤其是骨质破坏、炎症已涉及继承恒牙牙胚;或乳牙牙根因感染而吸收,乳牙松动明显;或乳牙根已露于牙龈外,常致局部黏膜发生创伤性溃疡者。
4.乳牙因外伤无法保留者。如牙根于近颈部1/2区折断,或者在骨折线上不能治愈的乳牙应尽早拔除。(https://www.daowen.com)
5.有全身病灶感染迹象而不能彻底治愈的乳牙。如一些肾病、风湿病可能与病灶牙有关。
6.其他因特殊治疗需要而应拔除的乳牙,如放疗区域的患牙。
(二)因咬合诱导需要拔除的乳牙
(三)其他
额外牙以及不能保留的新生牙或诞生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