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应证
具备拔除气管内插管指征的患者:
(1)所需机械通气治疗的基础疾病或创伤已稳定或得到明显改善。
(2)手术结束停止麻醉后,肌松药物残余作用消失。
(3)生命体征稳定,暂无再次手术指征。
(4)自主呼吸恢复良好,咳嗽和吞咽反射恢复,呼吸道通畅,无喉头水肿、喉痉挛等气道狭窄的表现。
(5)呼吸频率、节律、潮气量恢复至术前水平,双肺呼吸音正常,脱离麻醉机,吸空气5~10分钟血氧饱和度>94%。
(6)吸氧浓度<40%时,动脉氧分压(PaO2)>8.0kPa(60mmHg),呼气末正压(PEEP)≤ 0.49kPa(5cmH2O)。
(7)呼唤患者有睁眼、张口伸舌、握手等指令性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