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的放射防护

四、核 医学的放射防护

(一)工作场所的防护

1.开展核医学实践的医疗机构应对其辐射防护与安全全面负责,保障辐射工作人员、患者、陪护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2.应对拟开展的核医学实践进行正当性判断,如果该实践活动被判定为非正当性,应严格禁止实施。

3.医疗机构在规划、设计、建设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和开展核医学实践的过程中,均应使辐射安全与防护最优化,使得核医学实践涉及的相关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到照射的人数和受到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并满足GB 18871的规定。

4.开展核医学实践的工作场所,应按照GB 18871的规定,根据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实行分级管理

5.应按照GB 18871的规定,对开展核医学实践的辐射工作场所划分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布局工作场所,规划好人流、物流路径,妥善收集、处置和管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6.应对开展核医学实践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证明为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而采取的防护行动的合理性,并使这些行动达到最优化。

7.开展核医学实践的医疗机构应制订恰当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安排,有效防范辐射事故。

(二)工作人员的防护

1.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

(1)加强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一个严谨的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对于核医学科工作人员来讲,放射性工作是一个有害的工种,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健康管理,同时,在进行核设施操作时,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每个月对剂量计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两次的体检。

(2)加强核医学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于核医学科工作人员来讲,之所以会发生核医事故,就是受到自身职业素质的影响,因此,对于核医学科工作人员来讲,必须通过培训的方式,提升这些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充分地掌握辐射保护的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核辐射防护意识,严格地执行放射防护制度,规范化自身的行为,这样才能够降低核医事故的发生率。

2.加强放射性核素的操作管理

(1)严格的执行辐射防护原则对于核医学科工作人员来讲,必须做好内外的防辐射防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内外辐射的防护重点就是通过一切的手段,防止放射性元素进入体内;外辐射防护的工作重点是利用时间、空间以及屏蔽三个重要原则进行核元素进入体内。在进行放射性核素的操作过程中,应当在屏蔽的空间内进行,如分装放射性核素时在高活室通风柜内衬有一次性吸水垫的治疗盘内进行,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养成用长柄镊从铅罐中取药的习惯,距离放射源越远,受到的辐射剂量就越小,并从厂家直接订购合适剂量的核素及采用隔室给药的力一法,以减少医护人员分装药物而接触较大剂量。

(2)放射性剂量的监测:在放射性治疗结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医疗场所的清扫,并由剂量检测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全身以及工作场所的剂量检测,当发现核元素污染的时候,应当按照尽快去污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核元素的去污工作,同时,还要坚持避免皮肤损伤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皮肤的照射量,以防治污染的扩散。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肤后去污时间的早晚直接影响去污效率,沾染早期放射性核素与皮肤结合疏松,容易去污;随着沾染时间延长,放射性核素在皮肤内积聚,去污效率逐渐降低。因此,要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才能提高去污率,减少放射性核素的吸收,预防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发生。

(三)被检者的防护

核医学工作是一种直接应用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化合物进行开放型操作的放射性技术,放射性核素显像时根据检查需要将放射性核素标记物引入患者体内,标记化合物将参与人体的代谢转化过程,通过一定方式采集标记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信息,然后将所得数据进行处理或重建获得所需要的定位、定量和定性的结果,最后得出临床诊断。核医学工作中存在射线危害的条件,因此,必须重视放射性卫生防护,重视放射性卫生防护的要求既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后代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又能有利于促进核医学技术的发展及放射性公众的顺利进行,所以接受核医学检查患者的放射性防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确定患者需要进行核医学检查或治疗时,必须根据临床需要考虑准备使用的核医学诊治技术想要达到的诊疗目的同该医疗照射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相比较,避免如重复检查和操作失误等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危害。对临床患者必须进行核医学影像检查所需的照射量,不要超过该显像诊断信息或达到治疗目的所需的辐射剂量,例如成人甲状腺显像,剂量为静脉注射99mTcO45mci,对儿童、哺乳妇女、孕妇及育龄妇女等患者尤其要注意加强防护意识。对患者是否采用核医学放射性核素治疗,应根据患者疾病引起的危害与辐射损伤引起的危害相比较而加以全面权衡,对患者应特别注意估价其潜在的利益和危害。申请医生必须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证,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检查技术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危害较小的方法。

(四)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和辐射监测

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如下:

1.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2.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在运输中应有适当防护。

4.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五)放射性物质辐射监测

又称“放射性监测”“辐射监测”。对环境中放射性核素的射线强度进行测量,并对放射性污染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过程。

(六)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在核医学工作中,会产生许多放射性废弃物,按其物态分为固体废物、废液和气载废物,简称“放射性三废”。放射性废弃物不能以普通废弃物的方法进行处理,而要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所含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情况相应处理,不使放射性物质对环境造成危害。

(赵 宇 唐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