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不良的分类
从病因上消化不良可分为器质性消化不良(organic dyspepsia,OD)和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tional dyspepsia,FD)。Ford等的一项荟萃分析显示,在因消化不良症状而接受胃镜检查的人群中,约72.5%的人群胃镜检查正常,糜烂性食管炎约占20%,Barrett食管约占1.1%,消化性溃疡约占6%,胃-食管恶性肿瘤仅占0.4%。
(一)器质性消化不良(organic dyspepsia,OD)
部分具有慢性消化不良症状的患者可用存在的器质性疾病如消化性溃疡、胃食管反流病、肝胆胰疾病以及全身性疾病如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充血性心力衰竭、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免疫性疾病以及某些药物相关性因素等来解释,这类由明确的疾病所致的器质性消化不良症状,该疾病一旦得到成功治疗,消化不良症状可得以缓解。
(二)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 tional dyspepsia,FD)
功能性消化不良是指一组源自上腹部、持续存在或反复发生的症候群,主要包括上腹部疼痛或烧灼感、上腹胀闷或早饱感或餐后饱胀、食欲缺乏、嗳气、恶心或呕吐等症状,并且缺乏能解释这些症状的任何器质性、系统性和代谢性疾病,以慢性、持续性、易反复发作为其特点。中国健康成年人中(15~75岁),功能性消化不良患病率为23.5%。
1.功能性消化不良的指南及指南更新
1984年Thompson提出以“非溃疡性消化不良(non-ulcer dyspepsia,NUD)”来命名此类患者,后认为NUD不能概括本病的全义,经多次国际性的专题研讨会讨论,建议改名为功能性消化不良,以区别于器质性消化不良。
由多国专家组成的“罗马委员会”于1994年、1999年、2006年先后公布了罗马Ⅰ、罗马Ⅱ、罗马Ⅲ共识意见,对功能性胃肠疾病的诊断进行了标准化定义。(https://www.daowen.com)
参照罗马Ⅲ标准及我国国情,2007年我国发布了《中国消化不良诊治指南(2007年,大连)》(见图15-1-1);2015年日本又发布了《京都H.pylori胃炎全球共识》。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重新制订了《中国功能性消化不良专家共识意见(2015年,上海)》,作为适合我国国情的FD诊治策略,其中FD的诊断标准仍是采用罗马Ⅲ标准。
2016年基于更多的循证医学基础,罗马委员会再次对罗马标准进行修订,推出了罗马Ⅳ标准。罗马标准作为现代神经胃肠病学临床和科研的联合成果,一直是功能性消化不良(FD)临床诊治过程的“金标准”。从最初的罗马Ⅰ到目前的罗马Ⅳ,对功能性胃肠病(FGIDs)的认识随着对疾病模式的认识转变和相关研究证据的更新而发生变化,由单一的胃肠动力异常转变为包括神经胃肠病学和脑-肠互动等多方面的异常。
罗马Ⅳ标准中重新定义了功能性胃肠病,正式提出:脑肠互动障碍(disorders of gutbrain interaction)的概念:功能性胃肠病为脑-肠相互作用疾病,强调其症状产生与动力紊乱、内脏高敏感性、黏膜和免疫功能的改变、肠道菌群的改变以及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处理功能异常有关。

图15-1-1 中国消化不良的诊治指南(2007年,大连)
2.目前我国FD共识意见中诊断标准
最新罗马Ⅳ标准对FD的诊断,仍然延续了罗马Ⅲ的标准,亦即《中国功能性消化不良专家共识意见(2015年,上海)》中的诊断标准:FD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症状:①餐后饱胀不适;②早饱感;③上腹痛;④上腹烧灼感。且无可解释症状的器质性疾病证据。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标准,在胃镜或其他检查未发现可以解释症状的器质性疾病的证据。FD进而可分为2个亚型:①餐后不适综合征(postprandial distress syndrome,PDS),特征为餐后出现消化不良的症状,例如不适、疼痛、恶心和饱腹感;②上腹疼痛综合征(epigastric pain syndrome,EPS),特征为上腹部疼痛或上腹烧灼感,症状不仅发生在进餐后,也可发生于空腹时,甚至可因进食而缓解;重叠型PDS和EPS的特征是餐后出现消化不良的症状,且伴有上腹痛或烧灼感。
一项根据罗马Ⅳ标准针对北美和英国的流行病研究发现,普通人群中约10%从症状学上符合FD的诊断,其中餐后不适综合征占61%,而上腹痛综合征为18%,另有21%两种亚型症状有重叠,这一部分患者所述躯体症状更为严重,生活质量受影响程度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