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传播责任的治理
在微博中,行使传播责任的意见领袖主体大部分为经过实名认证的男性用户,大部分人属于北京地区的社会精英群体,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发博率和庞大的粉丝群。微博意见领袖社会责任的现实状况不理想,特别是“教育大众”和“协调关系”的作用没有被有效发挥。
从对意见领袖传播责任的实证评估结果上看,意见领袖传播责任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其中既包括了微博平台技术限制的客观原因,也包括意见领袖群体寻求自保的主观原因。从实际出发,要提高微博意见领袖传播责任的整体水平,需要从“教育大众”和“协调关系”两方面入手。这个过程需要政府和意见领袖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机构:从管控到善治
政府在微博的规制实践中经常会使用运动式的管控方法,造成了治理权力的内卷化和惩罚的弥散性,加大了规制成本(郭栋,2013:123-131)。同时,由于这种规制打破了常态的法律规制框架,调动了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对目标账号进行规制,使意见领袖在公共表达中削弱了自身的责任意识。这种情况在“教育大众”一级指标得分中就表现为大部分意见领袖都选择去监督社会现象而不是政府部门和公权力。
作为宏观管理者的政府应确立善治的治理理念,“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而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共责任。善治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善治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俞可平,2000:6)。善治强调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自上而下的管理与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最终目标是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徐武生,2011:122-125)。意见领袖是善治所提倡的合作管理方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管理者要让意见领袖参与到合作管理中,就需要营造更为健康的舆论环境,消减意见领袖对政府公权力上的顾虑。如:在制度建设上完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既要对意见领袖负面行为进行有效他律,亦要对意见领袖在公共生活中的正当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在要求意见领袖不发布、传播谣言的同时,亦应对其正常的监督行为予以保护;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意见领袖加强公共生活的参与度,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去粘合社会分歧,增强社会张力。同时,根据对意见领袖群体特征的分析,相关工作的重点可以放在北京地区的社会精英型意见领袖群体上。
(二)意见领袖:从责任规避到主动行使
作为传播责任主体的意见领袖,也应当充分发挥网络中的话语权优势,既对自身言行进行自律把关,更重要的是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更为主动地参与到公共生活中。
在“教育大众”功能中,意见领袖需要更多地行使监督政府公权力的社会责任,在针对政府机构、政府官员、政府政策制定与实施等方面的监督中,意见领袖能够有效地普及民主、自由、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教育大众”的作用。
在“协调关系”功能中,意见领袖需要加强议题讨论的公共性,局限于意见领袖内部的对话很难有效协调社会多元关系。意见领袖需要更为主动地将网络公共讨论向社会拓展,利用自身在公共事件舆论中的影响力促进不同社会阶层与族群的对话与协商,行使协调关系的社会责任。
本研究基于微博大数据的抓取与分析,对意见领袖典型账号进行了社会责任的初步评价,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提升,以上问题我们会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改善。
【注释】
[1]曹阳、樊弋滋、彭兰:《网络集群的自组织特征——以“南京梧桐树事件”的微博维权为个案》,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2]http://q.weibo.com/326796/status/14CYViX9U.
[3]刘祖华、周湘智:《网络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双面解读》,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4]转引自薛桂波:《网络公众参与:现实反思与秩序重建》,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5]刘祖华、周湘智:《网络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双面解读》,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6]刘祖华、周湘智:《网络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双面解读》,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7]胡琛:《网络民意背后的政治文明》,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8期上。
[8]http://news.sina.com.cn/c/2011-02-09/121121927515.shtml.
[9]特约记者郭之恩:《“我是微博打拐志愿者”——专访〈凤凰周刊〉记者邓飞》,载《传媒》2011年第5期。
[10]薛国林、何子君:《微博写作:迈向人性与正义——对“微博打拐”的传播学分析》,载《新闻与写作》2011年第3期。
[11]特约记者郭之恩:《“我是微博打拐志愿者”——专访〈凤凰周刊〉记者邓飞》,载《传媒》2011年第5期。
[12]彭兰:《关于中国网络舆论发展中几组关系的思考》,载《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12期。
[13]戚鸣:《网络暴力与道德“普世主义”》,载《当代传播》2011年第4期。
[14]http://news.eastday.com/s/20110602/u1a5922055.html#.
[15]http://news.eastday.com/s/20110602/u1a5922055.html#.
[16]http://nf.nfdaily.cn/nfrwzk/content/2011-06/20/content_25708649.htm.
[17]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载《当代传播》2011年第4期。
[18]靖鸣、李姗姗:《微博舆论监督中的集群行为及其成因探析——以“药家鑫事件”为例》,载《新闻与写作》2012年第1期。
[19]靖鸣、李姗姗:《微博舆论监督中的集群行为及其成因探析——以“药家鑫事件”为例》,载《新闻与写作》2012年第1期。
[20]样本微博获取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0日。
[21]微博意见领袖以观点吸引粉丝关注,主观性较强,因此三级指标中的“客观”在评估中被跳过。另外,二级指标“对内文化传承”中的“功能设计”;二级指标“对外文化输出”中的“功能设计”和“内容传播”;二级指标“娱乐类应用”中的“娱乐内容”和“娱乐功能”;二级指标“娱乐性内容”中的“娱乐功能”等6个三级指标由于微博平台不涉及而被跳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