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二)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一直存在许多漏洞,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并完善。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没有根据湿地具体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而是注重原则性的精神层面的内容,内容过于笼统,过于分散不够具体,其完整性与可操作性也不够强。在众多法律条文中,与湿地及其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在少数,但几乎都是从国家层面或以省级为单位制定,且都是针对湿地保护的单一要素设置,缺乏针对性。尤其是当面对一些具体的问题或情况时,往往会另外立法明确细则,但尽管如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其具体的措施往往视具体情况而定,这就导致了我国与湿地相关的法律及细则条例繁多,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甚至互相矛盾。再加上湿地保护是多部门共同运行的,这也导致了各个部门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款也不尽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或范式,甚至个法律条款间相互交叉、重复、相互矛盾,这就导致执法人员面对具体情况时,难以选择一个标准进行判断。在我国湿地生态修复及保护中,缺乏统一的专门的国家性质及地方性质的有针对性地保护和利用湿地的法律法规。(https://www.daowen.com)